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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一、農村拆遷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農村拆遷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按《繼承法》的規定,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拆遷中涉及到的農村房產問題,被繼承人應當是需要拆遷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權人。目前,在實踐操作中,能夠證明宅基地使用權的文件包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登記審批表》、《宅院地使用許可證》、《新建房屋審批表》、《翻建房屋審批表》等。在認定房屋拆遷過程中的被繼承人時,還要結合村集體、所屬區縣的檔案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留存的宅基地權屬狀況的證明文件。

如果拆遷在沒有變更為老人的產權前,該房產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義拆遷,待回遷後,先辦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產證,再由原房主出手續,辦理過户。

二、房屋繼承糾紛應該怎麼辦

發生房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

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説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繼承開始,當事人協議分割遺產不成,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