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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

對於國有的劃撥土地,有的人對其概念可能不是很清楚,簡單來説國有劃撥土地是需要通過徵收獲得的,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每一個地方的徵收補償標準都有所區別,國有劃撥土地的取得是有一定的成本的,很多人多國有劃撥土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不清楚,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

國有劃撥土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

一、國有劃撥土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

什麼是國有劃撥土地?國有劃撥土地補償是怎樣的?

國有劃撥土地,需要通過徵地獲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為了實現單位或企業的生產服務功能,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土地熟化過程,因而具有開發成本,正是這些成本構成劃撥土地的價值基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徵地補償安置費概念是什麼?

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徵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徵土地後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

3、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徵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5、凡是被徵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徵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放給被徵土地承包權人。

三、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徵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綜上所述,關於國有劃撥土地徵地補償標準很多地方都規定不一致,如果要了解具體一個地方的徵收補償標準最好的方式是諮詢當地的有關部門,當然對於徵收土地這件事情時需要循序漸進的,很多時候需要政府與公民進行協商,同時,公民也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獲得自己想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