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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撥是什麼意思,有啥規定?

一、土地劃撥是什麼意思,有啥規定?

土地劃撥是什麼意思,有啥規定?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農村閒置土地怎麼處理?

閒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了6種閒置土地處理方式: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但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徵地費的,除選擇上述規定的方式處理外,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佔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對於農村的閒置土地可以延長開發建設的時間,或者改變土地的用處,但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因原項目開發出現問題而閒置的土地,可以臨時安排使用,等待具備原項目條件後,重新批准開發。

標籤:土地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