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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不執行連帶責任人嗎?

法院能不執行連帶責任人嗎?
律師解析:法院可以不執行連帶責任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只會執行被執行人,如果權利人追加連帶責任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連帶責任人。
一、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二、連帶責任的類型主要如下: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
8、僱員致害之僱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