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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執行連帶賠償責任人

法律3.21W
可以不執行連帶賠償責任人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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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人怎麼承擔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本應被平等地對待;都有義務對主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這個規定的後果是,其中一個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責任之後,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索,使較有清償能力的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處於不利的地位,而將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置於補充責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於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對其他保證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