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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成為侵犯名譽權的被告?

一、 單位能否成為侵犯名譽權的被告?

單位能否成為侵犯名譽權的被告?

單位可以成為被告,單位責任應當由法人承擔,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也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也享有名譽權。

二、侵犯名譽權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一般來説,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公開並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就構成誹謗。不過,由於言詞本身較為含糊或有歧義,確定言詞的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必須對言詞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並根據一般人的觀點、參考整體性標準來認定。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發送工作聯繫單,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沒有過錯。

3、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於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對於侵犯名譽權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侵犯名譽權的相關犯罪事實情況,必須結合侵犯名譽權的犯罪事實和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認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或者惡劣的社會影響的,還可以對單位的法人從重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