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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如何執行連帶責任?

一、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如何執行連帶責任?

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如何執行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有效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帶義務人都對不履行義務承擔全部責任。那麼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執行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

2、連帶責任的執行方式

(1)同時式執行。即對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被執行人實行同時發執行通知書,又分為兩種方法,一是對各被執行人同時採取全額執行強制措施,然後合併被執行財產,完成法律文書的指令。二是按份合併執行法,即按照法律文書指令的給付內容先分到各被執行人頭上,然後根據執行情況進行相加來完成執行指令。此種方式適合各被執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選擇式執行。即對一般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查明各被執行主體的履行能力後,擇其易於執行的被執行人先執行,該方式執行效果明顯,執行週期短,實踐中較為常見。

(3) 轉換式執行。即根據具體案件靈活採取前兩種方式並據案情隨時轉換執行方式。

二、民事判決生效後法院如何執行

從後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往後數十天,是履行期;再往後數十五天為上訴期。一共過二十五天以後,可以去法院開生效確認書,申請執行。

民事判決書生效後,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判決。

民事判決生效後,如果對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一般情況下,都應該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會由法院執行局具體負責判決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隨着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公民的法制素養也越來越高,此時我們如果在平時的生活中遇到了民事糾紛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