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擔保中的先訴抗辯權
擔保法律關係中的先訴抗辯權是指當債權人起訴一般擔保人的時候,一般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先訴抗辯權,讓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再由一般保證人清償剩餘債務。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條件有:
1、只有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非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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