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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擔保中人保與物保誰優先行使

一、混合擔保中人保與物保誰優先行使

混合擔保中人保與物保誰優先行使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先實現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後實現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和第三人人的擔保,債權人對第三人物的擔保和第三人人的擔保的實現有選擇權。但當事人間有清償順序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並存

對於某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身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又存在由債權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債權人應該實現其擔保權?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債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也就是説,在保證與債務提供物的擔保並存情形,應當先首先實現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抵押權,當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權人,餘額部分由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見,在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情形下,保證人承擔是一種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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