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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制度上存在哪些問題

1、債權憑證沒有改變人們“法律白條”的認識。
2、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訴訟成本。
4、債權憑證的實行,極容易導致執行人員濫用職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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