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融資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我國上市公司融資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上市公司的定義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特別事項的通過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祕書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會議決議的關聯關係董事不得表決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一)我國企業融資渠道過於狹窄。
(二)我國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不高。
(三)缺乏健全的財務管理體制。
(四)我國金融產業發展不健全。
我國企業融資變化過程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4年以前的財政融資為主的階段:
第二階段是指1984年以後進入的多元化融資階段.第二階段可劃分為兩個子階段,一個是從1984年到1989年,即以銀行融資為主的轉軌時期;一個是從1990年開始到現在,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處於萌芽階段的多元化融資的探索階段。
企業融資的本質:
資本市場的上市融資本質上是企業所有者通過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權換取企業當期急需的發展資金,依靠資本市場這種短期的輸血促使企業的蛋糕迅速做大。從長遠的角度講,融資是手段而不是企業的終極目的。融資通過企業有效資本的具備而指向了企業現階段所選擇的產業或將轉型的產業的競爭優勢塑造,進一步指向了企業的利潤以及終極的股東價值回報的最大化。
二、目前我國的上市企業融資問題主要有哪些?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有些公司脱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閒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脱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鬆,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加之。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於企業來説,企業的運轉都是需要資金的,大量需要資金,可能會造成企業本身資金不夠,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融資,對上市公司來説,融資相對來説比較容易,但是市場當中還存在着一些問題,比如説渠道還是比較狹窄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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