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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假釋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法律制訂刑罰是為了使犯罪人員?為自己所犯過的錯誤承擔責任,同時,在監獄中服刑也可以使犯罪人員接受法律教育。有些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表現較好,同時也有悔改的表現,對於這類犯罪人員,法律上規定了假釋的制度,假釋可以使犯罪人員重新融入社會,不過,它同樣也存在一些問題。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假釋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吧。

一、假釋制度存在問題

(一) 減刑假釋工作部門之間缺少溝通

罪犯在服刑當中,如果需要減刑假釋等變更刑罰措施時,一般要經過監獄的提請,法院裁定,檢察院對全程進行監督等程序。按照我國的司法職權配置,這種在整個減刑假釋體系當中法院、檢察院、監獄執行機關三部門環環相扣,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缺一不可的關係,決定了在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在司法和執法中發生重大情況的相互溝通,在刑事審判、檢察監督、監獄執法中突出問題的協商解決的重要性。但在現實中實際的情況卻是各部門在減刑假釋工作中相互之間互通互動很少,監獄完全掌握罪犯減刑、假釋的提請權,雖然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系列的減刑假釋法律條文,但是都屬於原則性條款,在實踐中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造成人民法院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過程中工作陷入被動,法院除了審查一些比較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外,決定減刑假釋的其他標準就被動地聽從於監管部門。而作為法律執行的監督部門,雖然檢察院在各監獄都有駐監獄檢察室,但是由於在我國刑事訴訟監督中受“重審判輕執行”、“重打擊輕改造”傳統思想影響使刑罰執行監督成為其薄弱環節。正是由於法院、檢察院、監獄機關長期以來溝通不暢帶來了適用法律、工作方法不統一等諸多負面效應。而且,當法院審判、檢察院監督、監獄執法之間存在爭議、分歧時沒有很好的問題解決途徑,從而容易造成減刑假釋工作的被動和滯後,不能和當前的法制環境相適應。

(二) 減刑假釋案件審判職能不明晰。

我國刑法和法院組織法未明確減刑假釋屬於具體何種審判職能,亦未確定具體由法院哪個部門行使,所以全國法院做法不一,有的隸屬於審判監督庭、有的隸屬於刑事審判庭,但基本上都將此職能附屬於某一具體審判業務部門行使。從現實情況看,無論將其職能設置於哪個部門,都是單純的將減刑假釋案件附屬於某一部門,都存在與該部門司法規律和工作機制不相適應之處。刑事審判庭與審判監督庭遵循審判規律審理刑事和再審案件,強調中立裁判和程序對抗的特點,而裁定減刑假釋則遵循司法審核規律,強調效率、程序公開、審核公正的特點。如將減刑假釋審核職能簡單的附屬於刑事審判庭與審判監督庭,同樣的法官既審理刑事和再審案件,又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必然會造成法官從意識上認為減刑假釋案件並非工作重點,只是每年只需突擊完成的一項任務,會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刑事和再審案件的審理中,這樣很難保證減刑假釋案件的質量。另一方面,從行刑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多次少減”更加有利於罪犯的改造,據筆者調查,在我國的較大一些城市法院每年的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已經由原來的每年兩次增加到了每季度或是每兩個月,甚至每個月一次,這樣就必然的大大的加大了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法官的工作量,非常有必要抽調專門的法官來專職負責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

(三) 假釋比例過低。

假釋制度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刑法執行制度,是對犯人接受教育改造成果的最高肯定,起到了促進罪犯自新、重新做人的重要作用。在各世界各國假釋均保持了較高的適用率,在我國香港、澳門的假釋率也分別達到了48.4%和20.9%,但是,在我國內地假釋制度的使用始終保持較低的水平,比如從河南省監獄管理局公佈的數據顯示,從2004年截止到2008年,河南省全省的假釋比例分別為0.13%,0.07%,0.01%,0.01%,0.046%。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對於假釋條件規定“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認定和沒有健全的社區矯正體系從而帶來的幫教脱節等問題。首先“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判斷是非常困難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對未然行為的判斷,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刑罰執行機關對假釋犯出獄後的行為作出準確預測是極其困難的,罪犯被假釋後,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個體,誰也無法預測他們會不會再次犯罪。並且,在目前我國包括幫教在內的各項監督保障措施,特別是罪犯改造社區矯正體系是非常薄弱的,從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來看,罪犯改造社區矯正不但有利於提高罪犯的改造積極性,減少國家刑罰執行成本的有效途徑,更加有利於使在考驗期內的罪犯能夠早一些接觸到社會,能夠更好的重返社會。

二、 完善減刑假釋工作的對策

(一)逐步建立健全法院、檢察院、司法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良性互動工作機制

法院、檢察院、監獄聯席會議制度,就是在沒有隸屬關係但有工作聯繫的司法機關之間,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一方或多方牽頭,以召開會議的形式,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意見,用以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強法院減刑假釋審判工作主動性,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增強監獄減刑假釋工作透明度,加強部門之間聯繫溝通與互動,解決各部門職能之間的法律空白、制度銜接,以及一些突出突發的問題。聯席會議主要以會議形式為主,根據會議的議程不同可分為:全面工作聯席會議、階段性工作聯席會議、專項工作聯席會議等。會議的議事內容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或會議精神;溝通、通報重大情況;協調解決罪犯考核獎懲、提請減刑、假釋等有關問題;分析罪犯的改造教育情況,研究充分利用減刑假釋制度,提高罪犯改造積極性,提高改造教育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決議的情況,不斷的完善聯席會議制度。

具體的做法是:首先,各部門應就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來規範減刑假釋工作,並通過聯席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參加會議的各方一體遵行的規範性文件,並且建立完善聯席會議長效常態機制。然後,利用聯席會議指導性強,快捷迅速的特點,解決具體問題。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都是工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如果等待法律來完善和規範時間上不允許的,利用建立聯席會議例會制度,定期舉行減刑假釋案件聯席磋商例會,就一段時間內減刑假釋案件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磋商和討論,保證減刑假釋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健全法院內部減刑、假釋案件辦理機構,落實“陽光審判”。

從現有情況來看,健全法院內部減刑、假釋案件辦理機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法院根據案件數量在現有的業務庭室內部設置專門的合議庭專職負責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並且,在重大、有影響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當中應當實行陪審制度或者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這樣不但更加有助於保障罪犯權利,維護監管秩序,有助於提高減刑假釋工作的透明透和公正性,促進社會和諧,也有利於法官能夠專心的辦理減刑假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具體的做法是,設立“減刑假釋審核獨立合議庭”,完善和設計有利於罪犯權利保護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的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司法審核程序:首先,應充分保障罪犯的知情權。案件受理到法院後,罪犯本人應有權知道其在減刑假釋全過程每一環節中的具體權利。包括提前3日獲知合議庭成員名單、聽證開庭日、申請回避權、陳述權、質證權、獲得公正減刑假釋權等。對罪犯在具體程序環節中發生疑問時,法院應明確由監管機關告知罪犯行使該具體權利的途徑和時限等。其次,推行裁前公示。開庭前,法院應將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的姓名、計分考核情況、報請減刑幅度等信息在監管機關張榜公佈,法院應當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收集服刑人員和知情人員的意見。再次,推行公開聽證開庭審核。公示期滿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到罪犯服刑地公開聽證審核,監管機關和檢察機關派員共同參與,組織其他罪犯旁聽。合議庭在聽取各方意見後,認真進行評議,並儘量當庭作出是否減刑假釋的裁定。

(三)適當增加減刑假釋比例,構建科學有效的社區矯正體系。

預防假釋人員再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一方面被假釋的服刑人員在考驗期內是遵紀守法,還是再次觸犯法律,不具有可預測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複雜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論地認定是不符合假釋條件,更不能偏頗地全都要追究假釋環節的責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條中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條款應當刪除。另一方面,假釋是“今以求達自由刑矯治受刑人的積極性的刑罰效果,則附條件釋放實為有效的處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種做法,因此假釋本質上可視為一種行刑措施,也即是為達自由刑目的而為的權益措施”。也就是説假釋是附條件的予以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它與刑罰執行完畢的釋放有着本質的區別,由於對於罪犯的刑罰執行並未完畢,所以仍應進行後續的教育改造,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備的罪犯改造社區矯治體系。

具體來講,建立社區矯正體系是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之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通過參加社區義務勞動等方式,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加強對他們的監督、教育和幫助,從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進社會長期穩定和諧發展,使監禁矯正與社區矯正兩種刑罰執行方式相輔相成,增強刑罰效能,降低刑罰執行成本。因此,可以適當的提高假釋比例,通過構建科學有效的社區矯正體系,加強對假釋人員的社區矯正,提高罪犯在考驗期的改造效率與質量,特別是加大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脅從犯、未成年犯、防衞避險過當的罪犯以及因鄰里糾紛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無人扶養和老人無人贍養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釋比例,這不但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體現,更加有利於罪犯的主動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質量和效率。

假釋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願的犯罪人員重新獲得進入社會的機會,也可以相對地降低監獄的維護成本,無論對個人還是國家來説,都有着十分積極的意義,但同時我們也不能否認假釋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只有瞭解了假釋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才有可能使假釋制度真正地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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