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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融資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企業併購時需要大量的資金,而融資能夠使併購企業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的資金,並且,融資對併購後存續企業的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有很大的影響。並且隨着社會的飛速發展,融資制度也在逐漸完善,那麼,企業併購融資制度存在的問題都有哪些呢?

企業併購融資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企業併購融資制度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融資立法有一定的限制。併購的首要條件是資金,而資金來源需要有法律作保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企業可利用的三種主要融資渠道即銀行貸款、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在立法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在貸款融資方面,《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可以為企業併購提供貸款,相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43條規定: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證券法》第133條也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由於股權併購也屬於股票交易範圍,這就限制了銀行為涉及股權交易的併購提供貸款的可能性。然而現實的情況是,銀行難以掌握企業是如何使用銀行貸款的。儘管《貸款通則》中規定企業不得使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但有條件的企業完全可以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併購,再以貸款彌補自有資金的不足,這應該是完全合法的。由此可以看出,銀行信貸管理體制對併購貸款的限制缺乏靈活性。

(2)在股票融資方面,首先,由於現階段發行股票實行額度控制,並按地方、行業進行額度分配,因此上市公司併購非上市公司後如何解決新增資部分的上市便存在障礙,為完成併購而發行股票也受到制約。其次,是否允許為併購融資發行股票,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購”中對股票收購也無明文規定。

(3)利用企業債券融資在立法方面存在和股票融資相似的問題。首先,企業債券的發行同股票一樣實行計劃額度管理,且審批過程繁瑣嚴格,影響併購融資的時間要求。其次,企業債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動性較差,因而也限制了企業債券的銷售。再次,《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投資。企業併購很多情況下都涉及股票買賣,因而該條款對企業利用發行企業債券進行股權併購融資明顯不利。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針對企業併購融資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需要在進行企業併購融資時,充分考慮併購企業的自身狀況,以及融資後併購企業的長遠發展,不要過大的估量了融資併購後能夠給企業帶來的盈利能力,以免給自身的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