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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長寧區離婚財產分割中存在哪些問題?

上海長寧區離婚財產分割中存在哪些問題?

離婚不僅牽扯到情感問題,還可能引發對於財產分割的各種問題。近年來,離婚類的案件逐漸增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財產如何分割往往持不同意見,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我們以上海地區為例,為大家整理了16個關於上海長寧區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上海長寧區離婚財產分割相關問題

1、問: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答: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2、問: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此種情況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法院不就產權歸屬進行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後,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

3、問:離婚期間一方尚在繼承之中的房產分割

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房產進行分配的,由於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房產的請求不予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4、問:離婚時房產登記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產雙方怎麼分

答: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聲。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

至於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權問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於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鑑於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問:父母為雙方購置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具體問題的理解上,對於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規定,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當然,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則仍存在諸多不明之處,各地法院操作也不盡相同。按照附條件贈與來理解父母對子女的配偶的贈與:

(1)婚前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為自己子女婚前個人財產,若不結婚也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2)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按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若不結婚,則為自己子女的房產。

(3)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或屬雙方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產應當返還給父母或歸自己子女或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我們認為,作為律師,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在有證據證明父母當時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時,應當尊重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借款;

(2)在父母當初並沒有考慮多種可能情況時或無法證明當時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結合風俗習慣、社會常理等問題考慮;

(3)最後,可以運用附條件贈與的相關理論來處理。

(4)除了房產,其他財產,乃至彩禮問題,都可以參照上述思路處理。

6、問: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本方名下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這種情況非常明確,應當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7、問: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婚前購買房產,房產由一方出資購買,出資方登記在對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這種情況可以認為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雙方結婚了,那麼贈與成立,房產是兩人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如果沒有結婚,那麼女方應當返還該房產。

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從約定。

8、問: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婚前購買房產,房產由一方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購買房產後兩人結婚不成。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出資的一方可以贈與條件不成立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如果已經結婚了,則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9、問:婚前共同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的如何分割

答: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注意,這裏講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離婚時一般不按出資多少來分割;如果購房時雙方另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另外,如果結婚不成,我們認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10、問:婚前雙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產

答: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如果結婚不成,應當根據出資份額比例分割房產。

11、問:婚後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婚後購買的房產,不論登記在一方或雙方的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有證據證明一方是以個人財產購買或是由婚前個人財產轉化過來的,則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要注意的是正確認定是以個人財產購買的還是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比如以一方的工資收入購買的,因為一方的收入一般情況下也屬夫妻共同財產,故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問:夫妻一方通過福利、補貼等方式取得產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答: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福利、單位補貼取得產權房,但同時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協議的,由於該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因服務期問題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的一方。

13、問:法律上認定為一方的房產,另一方參與還貸或裝修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首先要明確的是,這裏講的法律上認定為一方的房產,指的是婚姻期間法律上就不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指離婚訴訟後法院判決房產最終歸一方擁有產權,離婚房產最終總是歸一方所有。

法律上認定為一方的房產,另一方參與還貸或裝修的,法律規定給與參與還貸或裝修的一方適當的補償,但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方法。實踐中,有的按照當初投入的金額返還,有的還計算一定的利息,有的則考慮房產的增值額按一定的比例給與補償。我們認為,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這種參與行為,不是借款,也不是投資,而是一種添附,所以適當的補償計算方法應當是:(一方投入的償還按揭貸款數額+一方的投入裝修款數額)×房產增值率。其中房產增值率,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按照以下方式確定:對離婚時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後的價值與購買時價值之間比率。但是,若房產貶值,投入方可直接按照原投入金額主張。

14、問:法院將房產判歸一方導致房產需要變更的登記,房產仍有按揭貸款的,如何處理

答:法院將房產最終判歸一方,通常同時確認該方同時承擔還清貸款餘額的義務;但是根據當初的借款合同,還款義務人不僅僅是該方或根本就是另一方,或者根據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我們認為,法院所作的判決只是為解決離婚問題而正確處理離婚雙方之間關係的處理方式,在離婚裁判文書中對名義還貸人並不等同於對借款合同債務人,還款名義人的變更並不代表借款合同債務人的變更,銀行仍得基於原先的借款法律關係要求離婚未獲得房產的一方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並且仍得對房產主張抵押權。所以,不存在“變更還貸人的行為屬於債的轉移中債務承擔的範疇,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問題;所以,交易中心和銀行須按照判決的認定的內容變更登記。

15、問: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公有使用權房如何分割

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但從上海的實際出發,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的公房使用權轉為產權後,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價值,也有失公允,實踐中,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具體理解詳見本欄目“父母為雙方購置的房產如何分割”分析),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16、問:離婚分割財產對房產的價值如何確定

答:可以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下可以競價,也可以根據評估確定。但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的處理應以照顧女方和撫養子女一方的權益為原則,所以競價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同意競價;

(2)雙方經濟、住房等條件基本相同。

上海的朋友有這方面需要,可以仔細對照上文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找出應對方式。當然,如果您再離婚財產分割中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歡迎上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