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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應該怎樣認定

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的認定:
1、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第三人後,原債權人脱離與原債的關係,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於其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併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應該怎樣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