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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協議效力的認定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轉讓的情形常有發生。但是,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債權轉讓協議效力怎麼的認定。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分析債權轉讓協議效力的內容。

債權轉讓協議效力的認定

債權轉讓的效力問題:

1、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對債權人與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的實現意味着債權讓與人退出了原債權債務關係,其在原債權債務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2、對外效力,即債權與對債務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在達成轉讓協議後,並且通知債務人後,對債務人而言就確定了債權的歸屬。債務人便可依據通知清償債務。也可以根據通知履行抗辯權。例如:《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債權讓與的效力

債券讓與有效成立後,即在讓與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而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則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後,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併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並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報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佔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佔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債券讓與給一人後,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説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於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於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於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並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於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

(2)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

(3)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

(4)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於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於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後,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後,債(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祕書不求人”)務人均可主張。

在實踐中很多人不瞭解債權轉讓相關的法律規定,經常導致債權轉讓協議的糾紛。其實,債權轉讓法律作的相關限制性規定還是比較少的,只要債權轉讓的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是不會出現不必要的糾紛的。關於債權轉讓的程序和債權轉讓的法律後果等內容,你可以訪問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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