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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債務人能找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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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依照法律途徑。律師解析: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