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權訴訟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應具有合法性;
2、債務人對他人享有到期債權,但其怠於行使其權利,致使債權人產生損害;
3、債務人對他人所享有的債權已經屬於到期狀態;
4、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並不是債務人人身專屬性權利。
這裏的專屬性權利是指那些根據撫養、贍養、繼承等身份關係而發生的給付請求權,還有退休金、養老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費用的請求權利。
二、《民法典》對於代位權的規定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有關代位權的行使和訴訟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來處理的,涉及到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的,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違約的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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