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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

一、概念

什麼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二、內容

(一)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中的撤銷權不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生效的法律關係。此種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清償能力。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並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為了消除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

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

當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對撤銷權的行使規定有期限限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四)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於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因此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利。

(五)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以上就是對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的介紹。當債務人行使不當減少其財產,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就有權行使其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須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不能由債權人自己行使。同時,作為一種形成權,撤銷權經過一段時間不行使將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