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撤銷權的消滅
一、撤銷權時效
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變更或者撤銷內容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因重大誤解而做出的民事行為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為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誤解必須是對行為的內容發生誤解,並導致了行為的做出;同時,誤解還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既要考慮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又要考慮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解析:5種合同,3,4,5屬於相對嚴重違反民事規範的行為。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欺詐
4、脅迫
5、者乘人之危
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
1、是指合同履行時"知道".
2、是指合同已履行完畢以後,發現貨物損失時.'應當知道"
例如:A賣給B羊毛衫含毛99%。B收貨時發現不對,雙方經鑑定為含毛20%,此時為“知道”(重大誤解)
例如:A賣給B羊毛衫含毛99%。B銷售中顧客反映含毛量不足,B經鑑定為含毛20%,此時為“應當知道”(重大誤解)
注意:當事人對本法條的規定,沒有學過,沒有見過,不屬於“'知道"或"應當知道"範疇。
以上四點就是合同保全中撤銷權的消滅的條件,債權人應當在知道事情之後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超過了此時限撤銷權就會消失。並且,還得保證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是公平公正的,當事人是知情的,否則,合同保全中撤銷權也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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