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很多人對於“抗辯權”這個概念不甚理解。其實,抗辯權是國家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權利而設置的,它不是否認債權人的債權,而是對於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的一種限制和對抗。根據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不同,我國民法典將抗辯權分為三種類型。小編將針對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辯權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怎麼理解抗辯權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後甲已償還,後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於抗辯權。
抗辯權是一種對抗權,對抗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權。該權利僅僅適用於有關合同的部分內容,對於其他內容將沒有什麼效果。另外,抗辯權是在承認對方權利的基礎上存在的,也就是説,如果對方沒有行使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時,是沒有效果的,所以,只有正確理解抗辯權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二、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辯權主要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辯權有着不同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的時間和方式。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抗辯權是對於債權人的權利限制,但是抗辯權的行使也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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