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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履行抗辯權的合同情形有哪些

合同是由雙方平等當事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是受我國民法以及合同法所調整的。在不同的國家,由於其歷史原因、社會制度以及法律發展等情況的不同,對於同一事項的法律規定也不是不相同的。例如,對於抗辯權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小編將針對我國可履行抗辯權的合同情形有哪些的問題,為大家詳細介紹。

可履行抗辯權的合同情形有哪些

一、什麼是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

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後甲已償還,後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於抗辯權。

抗辯權是一種對抗權,對抗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權。該權利僅僅適用於有關合同的部分內容,對於其他內容將沒有什麼效果。另外,抗辯權是在承認對方權利的基礎上存在的,也就是説,如果對方沒有行使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時,是沒有效果的,所以,只有正確理解抗辯權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二、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三、可履行抗辯權的合同情形有哪些

1、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效;

2、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

3、被告履行的義務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4、存在免責事由;

5、原告未依約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合同義務,或存在將來無法履行的情況;等。

對於2、3、4項抗辯事實,被告方須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可履行抗辯權的合同情形包括合同無效、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存在免責事由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存在。小編提醒大家,當我們遇道到可履行抗辯權的合同的情形出現的時候,一定要及時行使抗辯權,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