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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我們在外租房子的時候通常都會選擇簽訂租賃合同,因為合同具有法律效應,我們在簽署合同後就受到法律保護。可是現實不少房東也是無視合同,隨意加房租,做出撕毀合同的行為,我們就可以行使抗辯權。下面我們看看,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總的來説,形式抗辯權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保障合同內容,同時也保障了我們的利益。可是不是所有的抗辯權在任意時刻都可以使用,需要在對方惡意毀約的條件下才能夠使用。我們要清楚適用範圍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權益。關於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