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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狀告債權人侵佔罪有什麼依據?

在現實生活中,欠債不還的事情時有發生,這時候起訴是收回債款比較有效的一種方法,但是有一些嫌麻煩或者極端的債主會選擇強行拿走甚至強佔借債人的財務來抵債,這時候懂法的債務人會狀告債權人侵佔罪,那麼你知道債務人狀告債權人侵佔罪法律依據是什麼嗎?本站小編再次為您解答。

債務人狀告債權人侵佔罪有什麼依據?

一、侵佔罪的含義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在中國刑法史上一直沒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在中國刑法第270條第一款的規定中也沒有使用“侵佔”一詞。因而在確定侵佔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佔”一詞進行分析,因為“侵佔”是侵佔罪罪名中的關鍵詞,它代表了侵佔罪的主要內涵。

二、侵佔罪的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侵佔罪的法律依據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通過上面的介紹,債務人狀告債權人侵佔罪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債務糾紛時有發生,我們要合法追債,在借債的時候,儘量讓借債方寫欠條或是借條,注意借債用途合法,一定要留好證據,拿到證據後找人借錢,如果借債方無法償還,一定不能強行佔有別人財務,可以和借債方協商以資抵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