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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動車道打的出事乘客要承擔主要責任嗎

法律1.4W
在機動車道打的出事乘客要承擔主要責任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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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機動車道開車門乘客自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一、乘客機動車道開車門出租車司機李元霸駕駛出租車行至機場輔道站路口時,踩下剎車等候綠燈信號。乘客貂蟬走到該車所在機動車道上準備乘坐,她上前拉開出租車右前車門,進入車內。當貂蟬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車右前車門外緣準備關閉車門時,交通信號燈開始轉換放行車輛,在出租車右側稍前停放的一輛東風貨車起步行駛,貂蟬來不及將手收回,貨車左側車廂與出租車右前車門和貂蟬右手發生碰掛,發生兩車輕微受損、貂蟬右手受傷的交通事故。貂蟬將出租車司機李元霸、出租車車主某公司、車輛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以及貨車駕駛員謝文東等告上法庭,要求進行賠償。二、乘客自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貂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認定貂蟬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文認為,貂蟬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危險性應有足夠認知能力,但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為之,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李元霸駕駛出租車在路口等待轉換綠燈放行時,其行為本身並沒有過錯,對貂蟬忽然拉開車門的瞬間行為也不可能預見。當貂蟬拉開的出租車車門與東風貨車發生碰掛時,李元霸駕駛的出租車仍處於靜止狀態。因此,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不是李元霸的行為引起,而是貂蟬拉開的車門與謝文東駕駛的貨車相碰掛引起,李元霸與貂蟬之間不存在交通事故,李元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李元霸不承擔責任,故與李元霸有承包經營關係的某公司以及與某公司有保險合同關係的人保公司也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