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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的法律依據

債權人與債務人是一對相對關係的概念,兩人都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欠款的時候,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對該問題,本站小編做出以下解答。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的法律依據

一、債權人、債務人的含義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説,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的依據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雙方意思相合即成,從而使雙方自願受其共同意思的約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是當事人自己為自己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合同的約定將優先於法律的規定。這充分反映了民主社會對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債的關係在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質應將砝碼傾向於債權人一方,因而民法對債務效力的規定主要是圍繞着滿足債權這一目標設計的。債務效力在債務方面,主要表現為:

1、債務人應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全部債務。

2、債的關係成立後,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成為債的一般擔保,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對債務的履行負清償責任。當債務人有害及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債權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3、債務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應承擔債務違反的責任外,還可能被強制執行。

4、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有瑕疵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依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附隨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説明義務等。

根據《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的本質是信用,具有以下特徵:

(1)是請求權,即債需要請求而為之,不能自動實現;

(2)標的是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即債的實現有賴於某種行為;

(3)是相對權、對人權,即只在債的相對人之間產生請求權;

(4)效力上具有相對性;

(5)債的種類設定及內容約定具有任意性;

(6)債與債之間具有平等性;

(7)有期限性。

有以上的內容,我們知道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裏的債的定義,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當然若是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就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履行。這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希望您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