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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合法嗎?

在民間借貸中,經常發生債務人違約,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這個時候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比如以訴訟的形式。可現實中很多情況是債權人通過佔用債務人財產來實現債權,那麼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合法麼?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法律知識,讓我們一同瞭解一下。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合法嗎?

一、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合法麼?

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民法理論上稱之為自力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對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受到非法損害或妨害時,以其力量(民事行為)加以自我保護的民事行為。權利人為保全自己的權利,不經過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強力對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加以押收或毀損,法律上允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任意拘束人身、押毀財物易引發更大爭議或衝突,文明社會原則上禁止自助行為,但並非絕對禁止。

我們要嚴格依法追究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法律責任,又要防止濫用權力,首要就要把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與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嚴格區分開來。留置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僅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發生債務糾紛時適用。留置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與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等同。

二、債權人如何合法的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人須根據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1、留置標的物只限於動產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該條規定還賦予債權人以留置權的標的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留置物必須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的,留置權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債權清償,或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變價受償。

2、留置標的物只能合法的佔有 留置權取得的前提,是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標的物的佔有。但當事人佔有他人財產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有以非法形式佔有的,如侵權行為;有以合法形式佔有的,如買賣合同、無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權。因此,留置權的標的物合法的佔有,是指符合《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佔有,否則不能認定是合法的佔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優先權,實際上就是留置權,這説明法律已將留置財產的範圍擴大到了不動產,但它僅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不能擴大適用範圍。

綜上所述,債權人通過自身力量追討債務的方式法律上稱為自助行為。對於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是否合法要分兩面説,如果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行使留置權,依法佔用留置物,那麼這種佔用就是合法的。反過來講,如果債權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私自佔用債務人財產,那麼這種行為不合法,債務人可以提出起訴,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