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有什麼法律特徵,留置權是從屬物權嗎
留置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其本身的特徵就具有從屬性,留置權是從屬物權,即如果主債權因為各種原因被撤銷或者無效,則從物權亦歸於無效,也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下面,小編向大家簡要介紹留置權與從屬物權的含義,希望大家能夠高清二者的關係。
一、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徵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民法典規定的留置權具有以下幾項特徵:
1、從屬性: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權為從屬於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依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受償
3、不可分性: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
二、從屬物權
1、定義
從物權,是從屬於其他權利併為其服務的物權,與主物權相對。從物權的命運同於其所依賴的權利,主要為債權,如果主債權因為各種原因被撤銷或者無效,則從物權亦歸於無效。
2、種類
(1)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2)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3)質權
質押,也稱為“質權”,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根據《民法典》,按照質物的不同種類,可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4)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以上是小編對於留置權是從屬物權的相關介紹。留置權作為從物權的一種,其行使的條件與其他權利並不相同,最主要的特點在與留置權權利人必須佔有動產,也就是説留置權相比較其他幾種從屬物權而言,其自我保護的能力更強,是一種重要的“自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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