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嗎
一、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嗎?
我國規定的擔保物權就三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留置權的特徵:
1、留置權為他物權
因為留置權是債權人對於其佔有的債務人財產的權利,亦即對他人之物的權利,而不是對自己財產的支配權,在自己的財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權。
2、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
由於留置權的功能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不在於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留置權雖為擔保物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不同,它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條件直接發生。
3、留置權為從權利,具有從屬性
留置權依所擔保的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而消滅。留置權轉移的從屬性有特殊之處,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法定轉移時,留置權也應隨之轉讓,但在債權依當事人的約定讓與時,非經債務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權不隨所擔保的債權的轉移而轉移。
4、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擔保物權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權的一個重要特徵。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在:一方面留置權所擔保的為債權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所留置佔有的債務人財產的全部,留置權人得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僅得對部分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它與抵押權、質權不同,抵押權與質權的產生是由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法律規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約定,它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權利只能對他人的財產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對於債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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