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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留置權是用益物權嗎?

一、法律上留置權屬於用益物權嗎?

法律上留置權是用益物權嗎?

屬於用益物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二、什麼是用益物權?

根據《民法典》用益物權: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最後,在法律上物權分為所有權與其他無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權力五權等,物權的種類雖然很多,但是這也説明了法律的細緻以及法律所包含的範圍之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