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有或盜竊遺失物是不是侵佔罪?
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法律的健全制度一直保護着我們的權利不受到侵害,但是當我們遇到非法佔有或盜竊遺失物是不是侵佔罪?時候,應該怎麼辦?其實這中行為一旦出現,就代表可能涉嫌了侵佔罪,年滿16歲並具有一定的刑事能力的人可構成犯罪。
非法佔有或盜竊遺失物是不是侵佔罪?
有可能涉嫌侵佔罪。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區分侵佔和盜竊,關鍵看佔有。在這裏有一個佔有轉化的問題,特定場所的財物,主人喪失佔有,便轉化為場所管理者佔有,這是一種法律擬製。但有條件限制,場所必須是特定封閉、空間有限、人員流動不大。飛機、出租車等都可以,但火車、公交車不能轉化。因此,定侵佔。具體來看,當行為人撿起公交車上的遺忘物時,便獲得了該物的佔有權,但此時尚不構成犯罪,只有拒不退還時,才構成侵佔罪。
遺失物和贓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一、關於佔有委託物和佔有脱離物的區分。
1、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委託他人佔有的物,
為佔有委託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將物交給他人佔有,此時佔有人無權處分該物的,為無權佔有人,調整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的關係時,適用物權法106條規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並實際取得了該物,則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返還。
2、非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的物,
為佔有脱離物,例如遺失、被盜等。遺失物的拾得人有義務返還或上交國家,被盜的物品應經公安行政處理或刑事程序中發還給原權利人,自無疑問。如果遺失物拾得人擅自處分,將該物轉讓於第三人的,此時調整原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關係時,適用物權法107條之規定,即遺失物佔有回覆請求權制度。
但如果由拾得人通過轉讓由受讓人佔有時,受讓人是否獲得遺失物的所有權,也就是是否適用善意所得,關鍵是看否具備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如前所述,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並不能合法地佔有遺失物或獲得所有權,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之一,即拾得人(讓與人)對於轉讓標的物應當是無處分權。如果受讓人無從知曉讓與人對拾得物的無權處分並且支付合理的對價,遺失物為受讓人依法定程序佔有。顯然具備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沒有法律排除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那麼受讓人就應依善意取得而獲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其實不管是不是盜竊罪還是侵佔罪,在我們拾到他人遺物的時候,應該主動歸還,如果不及時的歸還,失主時很着急的,如果報警並立案之後,就有可能會涉嫌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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