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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權法非法佔有遺失物構成犯罪的標準?

遺失物簡單的來説就是因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將其物品丟落在某處,但是等想起來的時候就非常的難找到。在如今的社會,這種情況是非常常見的,相信有很多的人都會經常的丟東西,但是找回來的根本沒有幾個。如果有人撿到別人丟的東西而不歸還給主人,那這就是非法佔有遺失物。那麼你知道,關於物權法非法佔有遺失物構成犯罪的標準?

關於物權法非法佔有遺失物構成犯罪的標準?

簡單的來説,非法佔有遺失物就已經構成侵佔罪了,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我國物權法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而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物權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既然是“不當利益”,拾到者歸還失主就是他的義務,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他的權利(在歸還過程中造成的支出應由失主承擔)。

而對於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的行為,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要受到刑事處罰。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着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相關規定,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只要是非法佔有遺失物還佔為己,數額較大,還拒不退還的,就已經構成侵佔罪了,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侵佔罪在實踐中有兩種,一種是個人侵佔罪另一種是利用職務的便利進行侵佔的。總之都是將他人的財務佔為己有的一種行為,達到一定金額會判。所以在生活中,我們不要以為撿到他人的財務拒不交還自己不會受到任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