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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佔有構成侵佔罪的相關規定

在生活中,人們將自己的物品遺忘在某處,該物品就屬於遺忘物。有些人將他人的遺忘物撿到後將其佔有,不還給物品所有人,這種行為有可能會構成侵佔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今天本站小編要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遺忘物佔有構成侵佔罪的相關規定。

遺忘物佔有構成侵佔罪的相關規定

一、遺忘物佔有構成侵佔罪的相關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的他人遺忘物如何認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這裏所説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對於拾得遺失物未交還失主的不得按本罪處理。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特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所謂的遺失物是指不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佔有的動產。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為遺失物。

遺忘物與遺失物不同,遺忘物的主人知道物品在何處,只是將其遺忘並有可能返回尋找。如果個人將遺忘物佔有並拒不歸還所有人的,數額較大的,可以構成侵佔罪,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拾到他人物品,應將其歸還物品所有人,如果確實找不到物品所有人的,可以交給公安機關或失物招領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