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侵佔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盜竊罪侵佔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對盜竊罪和侵佔罪兩者的規定是存在着一定的區別的,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脱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説,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户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於出租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佔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佔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佔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佔罪或者職務侵佔罪。
二、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在當代的社會,大家可能會弄混淆侵佔罪和盜竊罪,尤其是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説,並不知道如何具體來區別兩者。實際上,侵佔罪是指已經佔有了他人的財產,然後將其非法佔為所有,但是盜竊罪是沒有佔有他人的財產。
-
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有什麼規定?
一、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處罰有什麼規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主體資格適格;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
罪刑法定原則體現在哪裏
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判案。具體説,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
-
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