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遺失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們在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情況下,並且將遺失物自己保管的行為,國家的法律規定是無因管理。國家將這種行為不定性為犯罪,不過我們在拾得他人遺失物之後,並沒有權利對拾得的遺失物進行處分。如果我們實施了對失主權利侵犯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那麼,侵佔遺失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侵佔遺失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二、侵佔遺失物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侵佔遺失物罪如何量刑?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國家雖然將拾得他人遺失物的行為定性為無因管理,我們在拾得他人遺失物之後,並且進行保管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但是我們也沒有權利處分遺失物,也就是説我們並不能對遺失物進行其他的行為。只要我們對遺失物進行了買賣等佔有行為,我們就會構成侵佔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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