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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承繼證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些情況下,履約主體的變更會導致債權債務的承繼。在自然人的民事合同中,合同一方的死亡會導致債權債務由其繼承人承繼;企業之間的合同履行中,由於合同一方的合併,債權債務將會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繼,由此產生債權債務承繼證明的問題。處理該問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又應提供哪些材料?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債權債務承繼證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債權債務承繼證明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第39條規定: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2月3日)

二、債權債務承繼證明的程序

1、公司發行人更名導致的債權債務承繼

(1)債務承繼申請書一份;

(2)相關主管部門關於更名的批覆複印件一份;

(3)發行人關於更名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者持有人大會決議等複印件一份(如有);

(4)債券發行與兑付業務印鑑卡一式三份;

(5)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

(6)新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一份;

(7)發行人債務承繼公告。

2、公司發行人重組導致的債權債務承繼

(1)債務承繼申請書一份;

(2)審批部門同意債務承繼人承繼的批文複印件一份(如承繼該債務需要審批的);

(3)原債務人與債務承繼人的債務承繼協議複印件一份;

(4)原債務人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持有人大會決議複印件一份(如有);

(5)有資格的評級機構對本期債券出具的新的評級報告複印件一份;

(6)擔保人同意由債務承繼人承繼的證明;或債務承繼人取得經主管部門認可的由新擔保人出具的擔保函;或債務承繼需要變更抵押資產的,提供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或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文件複印件一份(如有);

(7)如債務承繼人未與中央結算公司簽署《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兑付服務協議》並未開立發行賬户的,應事先向中央結算公司索取《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兑付服務協議》並簽署該協議,同時提交以下發行賬户開户材料:債券發行與兑付業務印鑑卡一式三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一份;

(8)第3項到第6項材料還需提供PDF格式電子版。

企業發生債權債務承繼時,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債權債務承繼證明是公開性原則的要求,也是在合同的履行主體發生變更時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相關權益人的一種必要舉措。因此,詳細瞭解債權債務承繼證明的相關知識對於合同雙方都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