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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為股權轉讓,實為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後形成借貸行式合同有效。股權轉讓欠款轉化為借款,重新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實質上系對股權轉讓的了結及對相應欠款處理所作新的協議。至此,雙方之間因股權轉讓形成之債消滅,雙方建立新的借款合同關係。該種債權債務關係性質的轉化,並不違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約精神,也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明為股權轉讓,實為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