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無主物的先佔取得制度是什麼

一、無主物的先佔取得制度是什麼

無主物的先佔取得制度是什麼

按照通説,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動產,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由此可見,先佔由以下要件構成:

1、先佔的客體是無主物

這是構成先佔的前提條件。所謂無主物,指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經屬於他人所有,則不可能再為另一人所有。

先佔之物是無主物,這是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根本區別。遺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暫時脱離了所有人或對其有佔有權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發現人憑藉發現行為和拾得行為自動取得所有權。

當一物難以判明為無主物或遺失物、埋藏物時,為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應推定為遺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應的制度去處理。

2、有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的事實

這是構成先佔的事實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先佔行為。佔有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需要行為人有行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也可成立先佔。佔有行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況下,發出指示的人為先佔人。

依據民法原理,先佔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過欺詐、脅迫或暴力手段取得無主物的行為是無效的。

3、佔有物為動產

古羅馬法對無主物採取先佔自由主義,對無主物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一律允許先佔人取得所有權。但日耳曼法規定,不動產只有國家有先佔權,法律允許先佔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現代國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對不動產不允許由個人先佔取得,而是由國家享有先佔權。

4、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

這是構成先佔的主觀要件。佔有人對無主物進行佔有時,有將該物完全歸屬於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圖。依據民法原理,對動產的佔有均推定為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由提出相反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二、先佔的法律性質

1、先佔是自然權利

先佔涉及到自然權利、所有權的起源等問題。在所有權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薩維尼等學者都將所有權的最初產生與佔有或先佔聯繫起來。人類在地球上誕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為無主物,通過先佔的方式歸屬於某一個體或某一部落。所有權是國家與法律產生後,對物的歸屬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護。

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無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權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以法律為基礎而存在的權利,法律只是對這一權利加以確認,而不能反對或否認這一事實。

隨着人類的繁衍和發展,時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無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魚、海邊的貝殼等。況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拋棄而成為無主物,例如人們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這些物的佔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應承認人們先佔的權利。

2、關於先佔的立法例

從立法例來看,我國古代法律歷來承認先佔制度,從《唐律》到明清律均規定了先佔制度。《唐律》規定;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罰積聚,而輒取者,各以盜論;。清律輯注闡述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本無主物,人得共採;,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是即其人之物矣。

古羅馬萬民法將先佔作為所有權取得方式的首選,位居添附、孳息、發現埋藏物、長期時效之前。日爾曼法和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均承認無主物的先佔取得。

三、對無主物的界定製度

1、拋棄物

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説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

2、不屬於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該規定不盡合理。因為依據民法原理,物權的客體應該是能夠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動物在被捕獲後,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為物權的客體,但在未被捕獲,尚處於野生狀態時,不被特定人所支配,應當屬於無主物。如果規定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就會產生一系列麻煩的問題。例如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規定一切野生動物均屬於國家所有也不符合生活經驗和常理。對於需要保護的野生動物,只需立法規定禁止隨意捕獵即可,對隨意捕獵者可給予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而無需規定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不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可以先佔取得。

3、其他可以先佔取得的無主物

例如河中的鵝卵石、海邊的貝殼、掉落的樹葉等。無主物的範圍非常廣,難以全部列舉。在立法技術上,應採取排除法,即明確規定有主物的範圍,除此之外均為無主物。

位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上的無主物,非經該他人同意,不能先佔取得,但依據當地習慣可以先佔取得的除外。

四、關於野生植物的制度

野生植物未脱離土地之前,屬於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應屬於所有人或對土地有使用權的人。但根據我國很多地區的習慣,他人可以進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權。例如山腳下的居民到山上採集藥材和野草等,對這種行為也應該認定為先佔,否則從民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概念來表達這種權利。但這種先佔行為應當不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構成重大影響或損害,否則權利人有權制止。另外,屬於法律保護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佔取得。

已知先佔的概論及無主物的界定,面對日益發展的國家,越來越多的無主物問題也隨之顯現,我國在司法角度對無主物制度也有一系列的規定,對此進行區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予以研究討論,無主物的先佔取得制度是什麼,其實這種制度建立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穩定,更好區分無主物的歸屬,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這種對於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時間和更為詳細的定論。

標籤:制度 無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