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對於留置權大部分人並不清楚,對相應的法律法規缺乏知識,在處理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不必要的麻煩事,有些需要了解的也並不瞭解。而其中的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又是什麼呢?又有哪些是需要知道的呢?為此本站將為您解答有關內容。
一、留置權
1、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2、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擔保中,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對該動產行使留置權。在留置關係中,當債務人將其佔有的動產交付給債權人時,雙方是為了履行合同,債權人往往對留置物付出的為勞務,其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審查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是否履於自己所有。根據債務人動產佔有的公信力,根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債權人對其善意取得的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物享有留置權。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應當具有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佔有的動產不屬於債務人所有.
本文先是向讀者介紹了有關於留置權的事項以及留置權的效力的各個方面;第二部分主要就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寫文,以及善意取得的幾方面條件,儘量為讀者解決疑問。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您對於留置權的相關知識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更多知識請等了本站網站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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