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能自己選擇跟誰嗎?
一、離婚孩子能自己選擇跟誰嗎
可以的。孩子在十週歲以上才能自己選擇跟誰。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因為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二、撫養權的判決依據
1、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離婚的時候在夫妻雙方都符合單獨撫養孩子的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會尊重孩子的選擇。但是如果有一方不符合條件的,法院會將孩子判給符合條件的一方。因為遇到這種情況法院要選擇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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