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要件包括哪些?
儘管有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會約定一個違約條款,但是實際生活中合同違約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自身利益,這時可以主張行使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它們是有區別的,構成要件也不同。那麼不安抗辯權的要件包括哪些?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不安抗辯權的要件包括哪些?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可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是怎樣的?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三、如何執行不安抗辯權?
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並負有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可使後給付義務人儘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要件包括合同雙方互相負有債務、後履行一方出現違約風險、並且沒有提供擔保等。當這些條件滿足後,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及時的中止合同的履行,這樣可以避免自己陷入合同詐騙陷阱。這種抗辯權是暫時性的,如果不利因素消除,合同還可以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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