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對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起到了保護作用的,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其成立的條件大概是有三個條件,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需要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先給付義務人有權拒絕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呢?下面小編就將為大家解答相關問題,請繼續閲讀。
一、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基於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不允許在後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只能在其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卻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還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但若提供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未提供適當擔保,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成立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他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並負有舉證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後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後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後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條)。
由此看出,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有當事人雙方因同一合同而造成了互負債務;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支付的情況;後給付義務人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在後給付義務人沒有對待給付先給付義務人是可以拒絕給付的。以上是對不安抗辯權的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還有疑問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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