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的確定
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的場合,根據不同的債的形式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之債中也有訴訟時效的具體規定。那麼,怎麼確定買賣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主張債權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在我國現行民法上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人,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民事糾紛、節約訴訟資源。失去訴訟時效的當事人仍享有實體權利。訴訟時效計算期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就買賣合同而言,如果當事人就支付貨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但根據交易習慣或當事人另行約定可以排除同時支付情形的除外,買受人在收取貨物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視為對還款日期的重新約定,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主張債權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計算,理由如下:
一、出具欠款條不是收貨確認,而是對欠款關係的確認。
在買賣關係中,買受人收取出賣人貨物後,對收貨事實進行確認後,應支付貨款,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根據交易習慣又不能確定的,可視為同時支付,這種情況下,出賣人憑收貨憑證足可以主張權利了,沒有必要要求買受人出具欠款條,欠款條是欠款關係的確認,如果欠款條上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應從約定日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沒有約定的,視為履行期限不明確,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有相同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但由於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這二條不同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出現了分歧,也就是説,合同履行期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民法通則》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應當同時支付。如何正確適用這二條法律的規定,就應該全面掌握案件的實質了,主要要分析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當事人出具憑證的意思表示。如果買受人出具憑證證明收貨的,可以認為要同時支付貨款,如果出具憑證證明欠款關係的,而還款期限沒有約定的,明顯可以認定是合同履行期不明。
二、債權人收取欠款條時,權利沒有侵害,只有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才受到侵害。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買賣關係中出賣人接收欠款條的,説明出賣同意認可該欠款關係,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該欠款關係屬於合同性質,只有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的權利才受侵害,由於該欠款條沒有還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債權在主張權利得不到實現時權利才受侵害,如果認定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款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相當於認定債權人在簽訂合同時權利即受侵害,違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三、訴訟時效制度不能濫用,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立法本意不宜濫用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濫用訴訟時效必將違反這一原則。所以,從出具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但該批得出來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被濫用,被誤讀現象,這是非常遺憾的。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不是在合同中有還款期限的約定,並且在約定期限屆滿後經債權人主張債權後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的條的,不能適用該批覆。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交貨後買受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欠款條訴訟時效計算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且符合公序良俗。
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就是為了促使債權人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旦債權過了訴訟時效的話,相應的債務人就取得了訴訟時效的永久抗辯權。在買賣合同中也是如此,只要相關的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一樣沒有之前那麼完整。關於訴訟時效的其他內容你還需要了解的可以訪問本站網站的律師。
-
借錢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借錢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出現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的方式如下:(1)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討債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2)調解法。討債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
-
原本的借條丟失後來補的借條有效嗎?
一、原本的借條丟失後來補的借條有效嗎?1、原本的借條丟失後來補的借條不一定有效,事後補寫的借條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寫。借條有兩種,一種是交付憑證,一種是結算憑證。那麼事後補寫的借條,則是結算憑證。此類借條應當寫清何人何時借款多少數額等內容,這樣的借條則為有...
-
債權是怎麼分類的
1.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債權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2.根據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債權分為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3.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債權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
-
有借條沒有提款和轉賬記錄能要回錢嗎
一、有借條沒有提款和轉賬記錄能要回錢嗎有借條有人證沒有轉賬記錄不一定可以要回錢,為了保證錢可以被要回來,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證據: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如果沒有借條,只是口頭約定借錢的,雖然很難提供證據,但是要提供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