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開發技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研究開發人取得申請專利權。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2、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委託的義務
1、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2、委託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研究開發人的權利
1、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2、研究開發人有權按照約定,要求委託人支付開發經費或報酬,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原始數據。
(四)研究開發人的義務
1、委託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2、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
3、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技術開發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標的物具有新穎性,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2.技術開發合同的內容是進行研究開發工作。
3.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協作性。
4.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由雙方共同負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技術開發合同在進行訂立時也需要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註明清楚,不管是委託方還是屬於研究開發方都需要按雙方所協商的條款來,只要合同一旦生效,那麼雙方就要履行各義的義務,如果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也會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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