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往往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就會涉及到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法院來説,買賣合同的糾紛是有訴訟時效的。不能當事人隨時提起訴訟,法院都要受理。這也是為了督促當事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究竟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中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
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繫在一起的。如原來的《德國民法典》第477條規定:解約或減價請求權,以及欠缺保證品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出賣人惡意不告知瑕疵外,對於動產,自交付之日起經6個月時效消滅,對於土地,自交付時起經1年時效消滅。這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瑕疵擔保人,即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由於原來中國違約責任採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中國《合同法》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為1年。這在繼續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的國家也有相應的變化。
德國在債法修改後,也是儘量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強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於債的不履行,並將其訴訟時效區別情況予以延長。在通常情形,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買賣標的物交付後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建築物情形,消滅時效為5年;在特定的權利瑕疵情形,為30年(注:具體內容參見2002年1月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並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時起算。
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但是對於不同的合同類型,其訴訟時效還是有變化的。大家在查詢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時一定要先了解清楚這個是不是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規定,以免給自己的權利帶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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