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重新確認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行嗎
一、債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重新確認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行嗎?
是可以的;
1、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重新確認可以重新起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民事訴訟時效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2、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3、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4、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三、民事訴訟審限是多長時間?
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時效屆滿就代表着時效已經過了,但如果債務人在過了之後而同意履行債務要求重新起算那麼這種做法也是合理的;但重新起算也是必須要得到執法人員的同意 ,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的各自權益,從而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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