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後,如果一方當事人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就要了解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具體來説,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此外,買賣合同糾紛訴訟還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那麼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呢?對於這兩個問題,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如果當事人想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買賣合同糾紛,就一定要知道訴訟的問題。具體而言,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也就是説,買賣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買賣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二、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範
對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説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關於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覆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
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上文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後,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在對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時,當事人需要了解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訴訟管轄以及訴訟證據等方面的內容,才能夠對症下藥,增加勝訴的概率。如果您有遇到買賣合同糾紛,並決定起訴解決時,建議您對這些問題事先了解清楚,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時向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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