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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一、長期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長期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長期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不過買賣合同屬於涉外買賣合同,這樣的話訴訟時效就是4年了。不過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連續交易行為當中,訴訟時效都是從債務履行期限到滿之後開始計算的。如果履行期限是分開計算的話,同樣的道理,訴訟時效也要分別進行計算。下面分別三種不同情形的訴訟時效的計算:

1、連續交易的,訴訟時效從最終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2、分段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分別計算;

3、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法院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説在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如果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訴,法院不再保護。

二、買賣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的確定

(一)合同的履行與債權債務關係

在買賣關係中,買受人收取出賣人貨物後,對收貨事實進行確認後,應支付貨款,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根據交易習慣又不能確定的,可視為同時支付,這種情況下,出賣人憑收貨憑證足可以主張權利了,沒有必要要求買受人出具欠款條,欠款條是欠款關係的確認,如果欠款條上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應從約定日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沒有約定的,視為履行期限不明確,根據法律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但由於《民法典》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這二條不同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出現了分歧,也就是説,合同履行期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義務。但根據《民法典》規定應當同時支付。如何正確適用這二條法律的規定,就應該全面掌握案件的實質了,主要應分析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當事人出具憑證的意思表示。

如果買受人出具憑證證明收貨的,可以認為要同時支付貨款,如果出具憑證證明欠款關係的,而還款期限沒有約定的,明顯可以認定是合同履行期不明。

(二)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買賣關係中出賣人接收欠款條的,説明出賣同意認可該欠款關係,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該欠款關係屬於合同性質,只有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的權利才受侵害,由於該欠款條沒有還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債權在主張權利得不到實現時權利才受侵害,如果認定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款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相當於認定債權人在簽訂合同時權利即受侵害,違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長期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從債務履行期限終了後開始計算的,應是三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則時效不受限制。長期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有三種不同情形:連續交易的,訴訟時效從最終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結束那天起開始算;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從最終債務履行期限滿之日起算;履行期限分段確定的,訴訟時效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