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如何舉證,怎麼舉證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比如,B欠A1萬元,C欠B1萬元,A債權人,C是次債務人,A就可以向C主張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裏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的時候,才能行使代位權。
3、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並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般抗辯事由,都可直接向債權人主張。
二、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如何舉證
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係必須舉證證明,這裏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節,看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比如賭博債權,如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被認定無效,那麼債權人就不能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因此,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是合法的兩個債權關係,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首要條件。
其次,債權人拿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證據,這裏審查證據,我認為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是不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只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看債務人是不是構成“怠於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拿不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比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那麼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於行使”。
3、是不是要求債權人拿出具體的給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呢?
我們認為,如果要求債權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債權受到了具體的實質性的損害,這對債權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這也違背了我們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實現,便可視為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了損害,不必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
對於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如何舉證的問題,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債權人在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關係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關係是必須要舉證證明的。對於債務人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害舉證,主要可根據在無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債務人是否構成“怠於行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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