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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舉證權限是怎樣的?

一、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舉證權限是怎樣的?

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舉證權限是怎樣的?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大小,取決於被代理人的實際授權範圍。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委託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根據委託人授權範圍的不同,委託訴訟代理權可以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二、委託訴訟代理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由於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權來源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權,代為進行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因為授權委託書是委託訴訟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權的唯一書面憑證,所以應保證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訴訟代理權,可因下列原因消滅:訴訟終結;訴訟代理人辭去委託或被代理人解除委託;訴訟代理人死亡或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訴訟代理權解除時,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刑事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一項法律制度。

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他的舉證權限是根據他的被代理人給他的實際授權範圍來決定的,而且他們在商量好實際的委託範圍之後,必須要在授權的委託書當中記載清楚,被代理人給他的具體委託事項,還有給他的權限範圍,而委託代理人,它只能夠在這裏個權限範圍之內進行舉證,不能夠越過這個權限。